陈军与徐州东鑫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312执393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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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12执3938号之一案件名称
陈军与徐州东鑫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徐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陈军;徐州东鑫铸造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12执39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军,男,汉族,1971年3月8日出生,住徐州市铜山区。被执行人徐州东鑫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法定代表人:周广洋,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陈军与被执行人徐州东鑫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申请人依据本院(2019)苏0312民初1200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7月28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恢复原判决书的执行。本院认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苏0312执3938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义审 判 员 祁凤芹审 判 员 邓 拓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陶紫瑞书 记 员 焦文超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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