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伍喜、张菊芹等陈正明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924执48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2924执485号案件名称
李伍喜、张菊芹等陈正明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沙雅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沙雅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李伍喜;张菊芹;陈正明案件缘由
民事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924执485号申请执行人:李伍喜,女,1967年5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 被执行人:张菊芹,女,1969年9月12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 被执行人:陈正明,男,1964年3月4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 申请执行人李伍喜与被执行人张菊芹、陈正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新2924民初16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菊芹、陈正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李伍喜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菊芹、陈正明给付申请执行人李伍喜案款50000元。本案已执行标的2000元,未执行标的48000元。 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李伍喜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924执48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江海审判员 艾力·吾买尔审判员 阿迪力·吐尔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龙莲书记员 魏东>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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