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沛华运通国际物流(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大石桥市国弘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72民初118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72民初1180号
  • 案件名称

    沛华运通国际物流(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大石桥市国弘耐火材料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海事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沛华运通国际物流(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大石桥市国弘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72民初1180号申请人:沛华运通国际物流(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营业场所:大连市中山区。负责人人:林祐宇,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丹阳,女,汉族,1992年4月24日出生,住辽宁省东港市。系沛华运通国际物流(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大石桥市国弘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大石桥市青花管理区。法定代表人:张丽娟,董事长。沛华运通国际物流(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以下简称沛华公司)与大石桥市国弘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弘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沛华公司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国弘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26881.57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沛华公司以现金三万元人民币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沛华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大石桥市国弘耐火材料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26881.57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289元,由沛华运通国际物流(中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巨 乐人民陪审员  曲珍逸人民陪审员  许芙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朱永成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