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武、李会斌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883执恢1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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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883执恢163号案件名称
李金武、李会斌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孟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李金武;李会斌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883执恢163号申请执行人:李金武,男,1966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可亚洲,海南丹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会斌,男,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孟州市。关于李金武申请执行李会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孟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的(2015)孟民南初字第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李会斌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李金武劳动报酬款179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即2015年2月6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250元和公告费300元,由李会斌承担。因李会斌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李金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依法恢复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6月3日向被执行人李会斌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李会斌未按照规定期限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二、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李会斌名下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李会斌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三、本院依法到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李会斌的住房公积金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李会斌名下有住房公积金缴存记录。四、本院依法到孟州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李会斌的房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李会斌名下有房产登记、备案信息。五、本院分别于2021年6月1日、2021年8月9日、2021年9月10日多次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李会斌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六、本院于2021年5月6日向被执行人李会斌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于2021年9月1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李金武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被执行人李会斌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并可申请律师调查令,进一步查明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李金武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会斌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到位3000元,尚余14900元及利息、受理费、公告费未能实现。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李会斌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李会斌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李会斌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李金武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李会斌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李金武发现被执行人李会斌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金武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杜新民审判员 杨海波审判员 毛方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崔千慧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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