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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桂琼、郑强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06执39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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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06执3924号
  • 案件名称

    李桂琼、郑强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成都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李桂琼;郑强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06执3924号申请执行人:李桂琼,女,1962年10月0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郑强,男,1970年0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106民初1219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李桂琼与郑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3698.69元及利息,执行费255.0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进行财产申报,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车辆管理所发出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房屋和车辆登记信息。本院通过“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证券、保险等信息进行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证券、保险理财产品、网络资金。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所在法院进行了实地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 曼审判员 何金伟审判员 康 健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刘艾佳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06执3924号申请执行人:李桂琼,女,1962年10月0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郑强,男,1970年0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达州市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106民初1219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受理李桂琼与郑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23698.69元及利息,执行费255.00元。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向本院进行财产申报,本院已依职权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执行过程中,本院向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车辆管理所发出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房屋和车辆登记信息。本院通过“总对总”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证券、保险等信息进行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证券、保险理财产品、网络资金。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所在法院进行了实地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现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 曼审判员 何金伟审判员 康 健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刘艾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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