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秀明、李木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1002执8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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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1002执869号案件名称
潘秀明、李木友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百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潘秀明;李木友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1002执869号申请执行人:潘秀明,女,1962年7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百色市右江区。被执行人:李木友,男,1966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百色市右江区。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潘秀明与被执行人李木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20)桂1002民初399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李木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潘秀明支付借款本金3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75元、执行费35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网络资金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控,并通过线下查询方式对其不动产、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李木友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冻结了被执行人李木友的全部银行存款账户及网络资金,并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等惩戒措施。现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全部未履行。本院已约谈了申请执行人潘秀明,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对法院查控结果无异议,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绍开审判员 陆建华审判员 郭耀坤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龚志帽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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