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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宁与张永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终结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8执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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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28执120号
  • 案件名称

    李昌宁与张永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终结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武县
  • 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剡秋兰;常文军;张永宏;丁金锁;张永宏;李昌宁;李昌宁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428执120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 李某某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428民初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65712.5元。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经总对总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任何财产及财产线索。经本院协调达成以下协议:被执行人先给付案件款10000元(已交纳),下余55712.5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已领取案件款1000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428执120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庚科 审判员  王航会 审判员  崔 宁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德华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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