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宁与张永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终结执行裁定书(2021)陕0428执1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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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428执120号案件名称
李昌宁与张永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终结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武县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剡秋兰;常文军;张永宏;丁金锁;张永宏;李昌宁;李昌宁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428执120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 被执行人张某某,男。 李某某与张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428民初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65712.5元。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经总对总网络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任何财产及财产线索。经本院协调达成以下协议:被执行人先给付案件款10000元(已交纳),下余55712.5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给付。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已领取案件款10000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陕0428执120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曹庚科 审判员 王航会 审判员 崔 宁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王德华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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