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某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晋0821执1050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晋0821执1050号之二案件名称
武某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猗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武某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晋0821执1050号之二被执行人:武某。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作出(2021)晋0821执105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武某投保的保险保单CSC-R02180278现金价值,现因被执行人家属代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武某投保的保险保单CSC-R02180278现金价值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荆金科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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