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与袁学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02民初25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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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002民初2576号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与袁学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袁学良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002民初2576号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负责人:付壮,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雪,女,该行客户经理。被告:袁学良,男,1974年8月出生,汉族,宁安市东京城镇林业局职工,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宁安东京城。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与被告袁学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分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张晨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庚 耘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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