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胜强与李书涛、高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4民终5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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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4民终553号案件名称
迟胜强与李书涛、高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迟胜强;李书涛;高楠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4民终5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迟胜强,女,1979年10月7日出生,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超越,吉林恒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书涛,男,1985年5月30日出生,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楠,男,1986年7月16日出生,住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 上诉人迟胜强诉被上诉人李书涛、高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21)吉0402民初7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迟胜强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并依法改判。事实和理由:迟胜强与李书涛之间的借贷关系明确,虽然存在两份借款合同,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权人是可以分别起诉的,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自由选择权,且两份借款合同形成的时间、背景以及担保人均不相同,因此形成的债权及法律关系均系相互独立、不存在牵连,所引发的纠纷也不属于必要共同诉讼。 李书涛、高楠没有答辩意见。 迟胜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李书涛、高楠返还迟胜强借款本金5万元。2.高楠对借款本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李书涛、高楠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1月5日李书涛与迟胜强借款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5万元”,高楠为担保人,同日,李书涛为迟胜强出具5万元收条。一审法院认为,迟胜强向一审法院起诉李书涛两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诉讼标的分别为10万元、5万元。经分别开庭审理查明事实,迟胜强与李书涛之间发生多次借贷行为,且时间较长,在此特殊情况下,根据庭审情况,李书涛在借款后,一定程度上履行还款义务,但是还款为具体哪笔借款和时间,迟胜强与李书涛未达成一致意见,致使两个案件分别裁判,不能对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故应将两个案件一同起诉,充分发挥双方的诉辩权,更能查明案件事实,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士四条规定,裁定:驳回迟胜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5.00元,退回迟胜强。 本院认为,迟胜强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其与李书涛签订的借款合同及李书涛为其出具的收条等债权凭证,故一审法院应对双方当事人借贷事实是否实际发生以及借贷金额、偿还数额、违约责任、保证责任等进行实体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2021)吉0402民初77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芳松审判员 史震审判员 王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赵繁瑞书记员 曹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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