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志勇与乐生活智慧社区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1)京0116民申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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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116民申20号案件名称
郭志勇与乐生活智慧社区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郭志勇;乐生活智慧社区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16民申20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郭志勇,男,1981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乐生活智慧社区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实兴东街8号院1号楼(京汉大厦)104-107号。法定代表人:雷易群,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笑梅,女,1994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乐生活智慧社区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务专员,住北京市大兴区。再审申请人郭志勇因与被申请人乐生活智慧社区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乐生活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21)京0116民初25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郭志勇申请再审称,乐生活公司在2016年4月25日入驻我居住小区,自2016年12月1日起部分物业服务已实质性停止,乐生活公司将小区服务外包,而且对外包公司的服务没有有效监管。服务期限未达到合同要求。原审在认定事实及判决的金额比例不合理,恳请法院撤销原判,重新审理。乐生活公司发表意见称,我公司与郭志勇存在物业合同关系,服务期自2016年4月25日到2018年4月2日,服务期限到期后,因为没有新的物业公司承接小区服务,我司继续为裕华园小区服务至2018年10月31日。期间我司将专项服务业务委托专业性服务企业并不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再审申请人一直未缴纳物业费,对我司以及小区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我公司认可酌减20%的判决,郭志勇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达到证明目的,不予认可,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郭志勇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郭志勇申请再审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再审理由。其与乐生活公司为物业合同关系,接受物业服务应当交纳物业费用。乐生活公司提供物业服务质量下降、与合同约定的服务标准存在明显差距,原审判决已考虑酌减物业服务费,并不予支持乐生活公司关于要求郭志勇支付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综上所述,郭志勇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郭志勇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万建华审判员 李 雨审判员 臧振平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彭 丹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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