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支行、隋宝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2执1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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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22执1029号案件名称
建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支行、隋宝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建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建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支行;隋宝祥;王素芝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用)(2021)辽1322执1029号申请执行人:建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支行,住建平县白山乡本街。被执行人:隋宝祥,男,1967年4月6日出生,住建平县。被执行人:王素芝,女,1963年8月20日出生,住建平县。关于建平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山支行与隋宝祥、王素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13日作出的(2020)辽1322民初20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系统(证券、保险、工商、不动产、银行、网络资金、车辆)查询,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合计428.34元,再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现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21)辽1322执102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相关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晓辉执行员 姜海鹏执行员 杨 帆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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