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林歧、姜永珍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川01执异2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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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执异2224号案件名称
吴林歧、姜永珍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吴林歧;姜永珍;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世纪城支行;四川正尚荷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执异2224号异议人(被执行人):吴林歧,男,196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异议人(被执行人):姜永珍,女,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启东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世纪城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大道中段1号成达大厦一楼。负责人:马波。被执行人:四川正尚荷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方池街35号附1号。法定代表人:朱海群。在本院执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世纪城支行与四川正尚荷花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吴林歧、姜永珍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吴林歧、姜永珍向本院申请不予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本案审查过程中,吴林歧、姜永珍提出撤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吴林歧、姜永珍提出撤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林歧、姜永珍撤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审判长 明静审判员 杨桓审判员 王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何静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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