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万龙、郝永强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02民初47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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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02民初4778号案件名称
马万龙、郝永强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马万龙;郝永强;沙金利;张志和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02民初4778号 原告:张志和,男,汉族,1959年4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60XXXX904244612,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郝永强,男,汉族,1980年9月21日,公民身份号码:61060XXXX009214618,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马万龙,男,汉族,1979年2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60XXXX902284614,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沙金利,男,汉族,1983年10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60XXXX310101815,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和诉被告郝永强、马万龙、沙金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志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承担1785元。 审 判 员 赵 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郝 洁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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