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马万龙、郝永强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02民初477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02民初4778号
  • 案件名称

    马万龙、郝永强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延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马万龙;郝永强;沙金利;张志和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602民初4778号 原告:张志和,男,汉族,1959年4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60XXXX904244612,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郝永强,男,汉族,1980年9月21日,公民身份号码:61060XXXX009214618,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马万龙,男,汉族,1979年2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60XXXX902284614,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沙金利,男,汉族,1983年10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60XXXX310101815,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和诉被告郝永强、马万龙、沙金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志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7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承担1785元。  审  判  员     赵   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郝   洁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