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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育悦科技有限公司、苏州盈天地资讯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1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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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最高法知民终1191号
  • 案件名称

    北京育悦科技有限公司、苏州盈天地资讯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北京育悦科技有限公司;苏州盈天地资讯科技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最高法知民终11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育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北路甲10号院302号楼202单元5层502室。法定代表人:王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菁,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宸林,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盈天地资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西9号苏州国际财富广场2幢1501室1505、1506、1507单元。法定代表人:王洪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菊萍,北京市惠诚(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北京育悦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育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盈天地资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天地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的(2020)京73民初7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1年7月6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育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菁、金宸林,被上诉人盈天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菊萍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育悦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盈天地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盈天地公司未完成“自有品牌及加盟连锁平台架构部分”的开发工作,但仅仅认定该部分内容对应的合同款项为150000元,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二)原审法院认定盈天地公司已经开发的系统部分符合涉案合同约定的验收条件,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原审法院将证明该系统未达验收标准的举证责任分配给育悦公司,属于举证责任分配错误。育悦公司与盈天地公司确认《伊顿收退费系统(APP端)需求规格说明书》及《伊顿收退费系统(PC端)需求规格说明书》后,经过漫长的8个月开发周期后,收退费管理系统最终于2017年6月上线试运行。然而,在试运行阶段,育悦公司发现该软件系统在运行中仍存在大量问题,未能达到验收标准。原审法院对此事实认定错误。要求育悦公司证明涉案系统不符合验收标准,显然是举证责任分配错误。(三)涉案合同约定开发的系统应在需求规格说明书确认后的4个自然月内交付,盈天地公司不仅未在该期间内完成收退费管理系统的开发,更未开发B2B2C幼教平台管理软件,显然存在迟延履行的情况,原审法院对此事实认定错误。综上,盈天地公司未履行B2B2C幼教平台管理软件开发工作、交付的系统不符合验收标准、交付合格系统严重超期,严重侵害了育悦公司的合同利益,原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应予纠正。盈天地公司辩称:盈天地公司已经完成了工作,育悦公司拖延款项支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测试等工作没有顺利开展,2017年3月14日,双方当事人对项目进行了确认,并已经育悦公司确认上线。盈天地公司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原审法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受理。盈天地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育悦公司向盈天地公司支付合同款项690000元;2.判令育悦公司向盈天地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69000元;3.判令育悦公司向盈天地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以759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4.判令育悦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25日,育悦公司与盈天地公司签订《北京伊顿国际幼儿园有限公司收退费管理系统项目开发合约书》(以下简称涉案合同),约定盈天地公司为育悦公司开发计算机软件系统,包括收退费管理系统和B2B2C幼教平台管理软件两个部分,合同总金额1150000元。涉案合同签订后,盈天地公司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收退费管理系统和B2B2C幼教平台管理软件开发工作已经完成,并于2017年6月1日经育悦公司确认上线试运行。但育悦公司拒绝支付合同款项,给盈天地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育悦公司原审辩称:涉案合同签订后,育悦公司如约支付了首付款345000元,并在双方签署《需求方案确认单》和《设计方案确认单》后支付了第二笔款项115000元,但盈天地公司怠于履行合同义务,未在育悦公司确认收退费管理系统需求规格说明书后的4个自然月内交付系统,也未进行B2B2C优教平台管理软件和加盟连锁业务的开发,且其开放试运行的收退费管理系统存在大量问题无法达到验收标准。故育悦公司有权拒付余款,并请求法院驳回盈天地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一)关于合同关系成立的事实以及约定的内容2016年7月25日,育悦公司(甲方)与盈天地公司(乙方)为软件开发和授权使用等事宜,签订涉案合同,主要条款包括:“一、开发系统名称:收退费管理系统和B2B2C幼教平台管理软件两个部分。二、开发费用:本项目合约的总费用为1150000元。三、付款条件:1.合约签订后,甲方将按照下列条件以电汇方式付款于乙方:1)合约签订后甲方支付乙方合约总费用的30%:自合约签订日起,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7日以内以电汇方式支付实施和开发总费用的30%,即345000元;2)甲乙双方签署《需求确认单》与《设计方案确认单》后,甲方支付乙方合约总费用的10%:自双方签署需求方案确认单与设计方案确认单日起,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7日以内以电汇方式支付实施和开发总费用的10%,即115000元;3)项目开始上线试运行甲方支付乙方合约总费用的20%:自双方签署《软件试运行确认单》日起,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7日以内以电汇方式支付实施和开发总费用的20%,即230000元;4)项目试运行三个月后,甲方支付乙方合约总费用的15%,自双方签署《软件试运行结果确认单》日起,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7日以内以电汇方式支付实施和开发总费用的15%,即172500元;5)2016-2017学年下学期开始2个月后进行项目验收,甲方支付乙方合约总费用的15%:自双方签署《项目验收单》日起,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7日以内以电汇方式支付实施和开发总费用的15%,即172500元;6)2016-2017学年结束甲方支付乙方合约总费用的10%:2016-2017学年结束后,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7日以内以电汇方式支付实施和开发总费用的10%,即115000元。2.若甲方因自身原因未依约支付开发费用的,经乙方书面通知后仍未支付的,乙方有权停止提供开发服务,若甲方在乙方书面通知催款后30日内仍未支付相应费用,乙方有权终止本合约,甲方已经支付的款项不退还。四、验收标准:1.验收准则:自本合约生效后,乙方需提供甲方《外部需求规格说明书》并由甲方项目负责人进行书面确认;本项目以甲方确认之《外部需求规格说明书》所列项目规格为验收依据。2.程序:1)乙方提出《外部需求规格说明书》后,甲方应于收受该说明书翌日起7日内完成审核。甲方因故不能如期完成审核程序时,得通知乙方将时期延长,当甲方延长审核期限,系统完成日亦顺延。若《外部需求规格说明书》有不符甲方需求时,乙方应于双方协议期限内修正,惟修改次数以二次为限,若可归因乙方对沟通结果误解或乙方修改后不符合甲方提出的修改意见的,则不在此二次之限。乙方应于甲方要求的合理修改期限内改善,并再提交甲方验收。2)乙方依据《外部需求规格说明书》以及乙方准备之验收程序文件,于双方约定期限内进行系统功能验收,甲方应于开始验收翌日起算,于15日内完成验收作业。若验收功能不符当初之《外部需求规格说明书》之限定时,乙方应于甲方要求的合理修改期限内改善,并再提交甲方验收,再验收程序同本款说明。惟甲方不得对已验收部分再行提出异议;除无瑕疵部分与瑕疵部分有功用或效能上不可分关系外,亦不得就无瑕疵部分,拒绝验收。3)文件项目或产品之验收,应自乙方交付文件项目或产品送达甲方之翌日起算,于7日内,由甲方依前项验收准则开始验收,如甲方逾期不验收,则视同甲方验收。全部或部分验收通过后,甲方应就验收通过项目签认验收单以供凭证。4)修改后之交付项目,其验收程序均准用前项之规定。3.验收时,乙方应提供咨询与排除系统错误之协助。4.验收过程中,乙方所交付之文件或产品发生损害或灭失时,如系可归责方之事由所致者,其损失由可归责方负担。五、系统维护及服务范围:自验收合格(以《项目验收单》签字时间为准)日起算一年内,于正常使用情况下,乙方免费提供系统除错维护之服务(服务范围以合约规格范围为准)。如有需要除错维护之服务,双方以电话及Email往来的方式进行问题排除。根据甲方的需要,乙方将提供远程服务及现场服务。备注:若甲方需要乙方在保固服务合约或是系统除错范围之外的额外到场服务,则双方另行在订定维护合约或甲方依每一位工程师每小时200元收费的标准方式来计算支付予乙方之顾问费用,并且甲方需承担乙方的交通以及住宿费用。至于“维护合约内容及规范”则需另行议定签约。……七、知识产权:1.双方依本合约开发之项目系统,其软件源代码、文档、数据库等知识产权为甲方所有。2.本项目交付甲方之产品或文件,乙方在未于事前取得甲方之书面同意时,不得自行复制上述产品或文件,使用于非本项目范围之外的盈利用途。3.乙方为开发本项目所利用之乙方已经享有知识产权的数据或技术,其知识产权仍属原权利人所有,不受影响;但乙方应就上述知识产权给予甲方非排他的、不可转让的、永久的、不可撤销的、世界范围内的、免费的、拥有分许可权的许可,所述许可用于甲方或甲方指定或委托的第三方为商业利用本项目所产生的开发成果。……十二、合约变更:1.本合约一经签订不得随意变更。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取消或终止本合约的,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通知对方,并获得对方书面同意。2.系统之规格、功能,经甲方确认后,不得任意变更。若甲方有变更之需要时,应由双方斟酌增加之工作时程、人力及费用,另定合理报酬。3.如乙方提供的《外部需求规格说明书》经甲方三次审核,仍无法达到甲方要求,则甲方有权单方提前终止本合同。乙方在扣除其提供《外部需求规格说明书》产生的成本后将所收剩余款项返还甲方。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4.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相应的项目开发费用,如果在乙方不存在违约行为的情况下,并书面告知的甲方的付款时间起甲方无正当理由逾期10日未支付,每迟延一日按合同当期应付款项的0.3%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超过当期应付款的10%。乙方有权暂停甲方项目直到收到甲方款项后启动,此项目延误责任由甲方承担,若逾期超过15日,乙方有权书面要求甲方立即支付该笔款项,若甲方无法支付应书面说明原因并确认支付日期,若甲方未对逾期付款做出任何书面解释或说明,乙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且乙方不退回甲方已支付的费用。5.乙方应按照本合同及合同附件的规定及时间进度提供技术服务及其他相关服务。如乙方在甲方书面确认《外部需求规格说明书》后4个自然月内未能交付软件或未按照约定的进度完成工作任务的,若非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延迟交付,则每逾期一日按合同当期应付款项的0.3%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得超过当期应付款总额的10%,若非因甲方原因导致逾期超过2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返还甲方已经支付的全部费用。如软件开发过程中需要的第三方厂商无法按甲乙双方约定的时点完成接口开发工作,则软件交付日期顺延,因此而产生的逾期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若非因甲方原因导致乙方交付的产品未能通过验收,且经乙方修改后仍无法通过验收,除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应当返还已收取的全部款项。6.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合同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乙方应另行支付。……”涉案合同附件包括附则一《工作说明书》、附则二《软件试运行确认单》、附则三《项目验收单》、附则四《本项目交付资料》、附则五《乙方项目关键人员驻厂阶段表》、附则六《伊顿国际教育集团收退费系统维护服务内容V1.0(确认版)》、附则七《伊顿国际教育集团收退费系统技术方案V1.5(确认版)》、附则八《本系统中使用到的盈天地已有知识产权产品列表》。附则一《工作说明书》显示涉案项目系由总部校园管理、APP管理、API管理、自有品牌及加盟连锁平台架构四个方面组成。其中,总部校园管理、APP管理、API管理均设置有需求分析、系统设计、系统开发、系统测试和系统部署五个里程碑。总部校园管理的主要功能包括登录、首页、系统管理、基础数据、模板管理、学生管理、园所管理、课程管理、通知公告、电子券、工作流管理(此部分功能甲方提供接口,乙方调用甲方系统接口实现)、财务管理、KPI管理、收退费政策管理、报表中心(由乙方配合甲方在报表系统中实现)、接口(第三方系统接口由甲方提供,乙方根据提供的接口进行实现)、考勤管理、业务变更(此部分功能和流程相关的部分由甲方提供接口,乙方调用甲方系统接口实现,费用结转部分功能由乙方实现)、通用开发。APP管理和API管理的主要功能均包括注册及登录、首页、个人信息设置、政策法规、缴费管理、退费管理、备用金查询、收退费及备用金明细、考勤管理、业务变更、课程管理、我发起的流程、待处理的流程、通用开发。自有品牌及加盟连锁平台架构仅设置有多组织平台架构一个里程碑,具体包括多组织架构设计、多组织的开发、多组织的测试及实施三个小类,内容描述为1)多组织多维度规划、多组织数据功能权限分割、数据传输和存储过程中的加解密,2)多组织平台化API的管理,方便内部系统和外部系统的整合,3)多组织的模型工具设计,4)多组织数据库设计。附则四《本项目交付资料》显示:本次项目采用分阶段提交成果和验收的方法。在得到当前阶段成果的确认后,再开始下一阶段的实施工作,以保证项目始终在实施双方意见一致的前提下进行。在整个项目实施期间,可建立多个阶段成果的验收点。这些验收点通常就是项目实施的各个里程碑和实施阶段的完成点。具体而言,项目准备阶段需交付项目总体计划、项目章程;蓝图设计阶段需交付项目需求规格说明书、数据库详细设计说明书、项目详细设计说明书、UI/UE设计说明书;项目实施阶段需交付模块开发卷宗、开发进度日报、周报、月报;上线准备阶段需交付上线策略、系统部署方案、系统参数配置说明书、系统运行维护管理说明书、项目测试计划、项目测试用例、项目测试报告、项目用户使用手册、用户培训计划;上线支持阶段需交付上线后问题及解决清单;尾款阶段需交付和项目相关的所有编译通过的源代码(尾款支付后7日内提供)。(二)关于合同履行的事实2016年8月1日,育悦公司的陈凤军向谢斌及盈天地公司的许海青等发送邮件“伊顿国际教育集团收退费系统项目启动会会议邀请”,同时抄送了育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伟(Vivien),邀请其于2016年8月5日参加涉案项目启动会,并附有《收退费管理系统项目章程》。《收退费管理系统项目章程》涉及项目章程介绍、实施策略、项目范围、项目组织结构、项目计划、项目文档管理、项目沟通管理、项目风险管理、项目变更管理、质量控制、验收标准、文件签署等方面。该章程“关键联系信息”页面显示有育悦公司项目联系人的姓名、职务、项目角色及联系方式,其中,王伟(Vivien)为董事长、投资人,谢斌为CIO、专家组成员,陈凤军为信息技术部项目经理、项目经理。该章程第5条“项目组织结构”亦对项目组成员及其职责和分工进行了具体约定。该章程第6条“项目计划”显示有具体的项目时间表和里程碑。其中,时间表显示:2016年8月5日,项目启动会;2016年8月8日至9月1日,需求调研、系统设计;2016年9月2日,需求设计评审;2016年9月12日至9月23日,EIP表单与流程制作;2016年8月15日至9月13日,完成基础功能开发;2016年9月16日,基础功能演示;2016年9月5日至10月25日,完成费用相关模块开发;2016年10月28日,费用相关功能演示;2016年10月14日至11月10日,完成剩余所有功能模块开发;2016年11月16日,整体功能演示;2016年11月9日至11月15日,完成系统之间的功能整合;2016年11月16日至11月30日,集成测试;2016年12月1日至12月7日,关键用户培训;2016年12月12日至2017年1月12日,用户测试;2017年1月13日,测试结果评审;2017年1月16日至1月25日,上线准备工作;2017年2月13日,推广动员会;2017年2月15日至3月15日,第一批园所推广;2017年3月15日至4月15日,第二批园所推广;2017年4月1日至4月30日,第三批园所推广;2017年5月8日,项目试运行总结会;2017年5月1日至8月31日,组织架构调整。里程碑显示:2016年6月24日,签订商务合同;2016年8月5日,项目启动会;2016年9月2日,完成需求/设计评审,交付需求规格说明书、数据库设计文档、详细设计文档、测试计划、培训技术、UI设计文档;2016年11月20日,完成所有功能开发;2016年12月14日,完成数据迁移准备,交付迁移方案、迁移脚本;2016年12月7日,完成关键用户培训,交付培训效果评估表;2017年1月12日,完成用户测试,交付测试报告、测试用例;2017年1月25日,完成上线试运行准备;2017年2月5日,上线试运行;2017年8月15日,项目验收,交付验收确认单。2016年8月11日,育悦公司向盈天地公司支付第一笔款项345000元,盈天地公司对此予以认可。2016年10月18日,育悦公司项目负责人王伟(Vivien)、赵军、尹虹等签字确认了《伊顿国际教育集团收退费管理系统业务蓝图确认书》,对“伊顿收退费系统(PC端)需求规格说明书V1.6.pdf”和“伊顿收退费系统(APP端)需求规格说明书V1.6.pdf”进行了确认。2016年10月28日,盈天地公司的许海青向育悦公司的陈凤军等发送邮件,同时抄送了育悦公司的谢斌,称“项目开发进入第二阶段存在如下的风险:1.支付方式的选择确定,已经延迟快一个月,对按时上线带来非常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需要项目管理委员会尽快督促业务部门完成确认,并且项目组需要重新评估支付模块按时上线的可能性。2.NC系统联调测试环境,到目前还未提供,延迟一周”。2016年11月14日,盈天地公司的宋少鸿向育悦公司的陈凤军发送邮件,同时抄送了育悦公司的谢斌,称“下面海青反馈的EIP接口一直无法正常调用的问题请重点关注一下。每次联调都要耗很长时间排查问题原因,最后发现是接口bug,会浪费团队的时间,我们这边向暂停EIP的调用,等EIP发布自测通过且稳定的接口后,再联调。另外,上周五的周报里反馈的银行确认、EIP、NC接口的延迟,已经导致开发成本的增加和项目周期的延长。请协助督促相关开发方,并就项目风险和应对策略上报项目委员会了解和决策”。育悦公司的陈凤军回复称,“相应问题已经提交致远处理。关于NC接口,正在开发中,预估本周所有NC接口开发完毕并发布,下周进行联调。关于EIP接口,致远公布的标准接口问题已经提交致远开发团队处理中,本周有结果。定制开发的接口开发合同在走审批流程,本周流程走完,下周接口能够开发完毕进行联调”。2016年11月15日,育悦公司向盈天地公司支付第二笔款项115000元,盈天地公司对此予以认可。2017年1月24日,育悦公司的郑晨发送邮件“退费项目阶段汇报会议-会议纪要”,同时抄送王伟(Vivien)、斌以及盈天地公司的宋少鸿等,称“昨天召开了收退费项目阶段汇报会议,在会议上对部分问题达成了一致,另外还有部分问题需要持续跟进,会议纪要见以下邮件内容:确定的事项:1.试运行方案:1)第一批:北京丽都校园、南京城际的一所校园(2个月);2)第二批:其余全国校园(2个月);3)新旧收退费系统并行,NC正式环境和测试环境并行。……7.厂家延期交付:1)厂家的交付日期更改为2017年3月31日;2)第一批上线时间预计为2017年5月22日(取决于是否需要第三方安全测试)。……未确定的事项:1.第三方安全测试:Vivien咨询相关专家后给出建议。2.需求变更:1)学生考勤:确认需要进行变更,具体变更方案后续进行讨论并确定;2)延时服务:需后续与业务部门讨论是否需要变更及变更方案。调整后的时间表将在后续发送给大家”。2017年2月11日,盈天地公司的宋少鸿向育悦公司的郑晨、谢斌等发送邮件称,“NC财务凭证同步接口从12月中旬开始联调到现在,一直不可用,已经导致财务部分工作延迟超过一个半月了。年后每天都催NC厂商多次,依然没有进展,请郑经理也加紧协助沟通。需要业务部门确认的工作也有一些没有按时间完成……账单数据迁移方案还在研究中,对存在问题和风险,下周还要进行讨论确认”。谢斌回复称,“郑晨,就延期内容明确问题原因并解决”。2017年3月8日,盈天地公司的宋少鸿向育悦公司的郑晨发送邮件,同时抄送了育悦公司的谢斌,称“郑经理,NC接口的对接,一直有给你反馈各自问题,到现在还是跑不通。这样下去,月底也完成不了,而且原因不是我们导致的”。谢斌回复称,“我已经要求郑晨立刻和NC服务商调查到底是什么问题。因为接口不稳定不仅影响开发阶段,有可能影响上线使用。抱歉。我跟进”。2017年3月17日,育悦公司的赵方向郑晨、谢斌以及盈天地公司的许海青、宋少鸿等发送邮件“[会议纪要]MeetingMinutes-3.17”称,“下面是我们讨论的软件主要Milestone及可交付物,请各位参考:3.21软件功能封板;3.31软件流程封板,APP、PC培训PPT;4.20家长及校园版word使用手册;4.30总部和管理员版word使用手册;5.5软件最终版本;5.10-5.12北京、天津培训;5.15-5.17济南培训;5.22北京丽都、天津壹街区上线”,并附有测试计划及安排表。2017年3月30日,育悦公司的赵方盈天地公司的杨操发送邮件,同时抄送了育悦公司的谢斌,称“如会议沟通,由于新增加95条用例,所以需要更新之前的功能测试报告,烦请在今天给出反馈。另外,3.31提供流程的测试报告,请帮忙如期发出”。杨操回复称,“关于新增加的95条用例,我和吴峰这边确认下来,在上次给的功能测试报告中,已经涵盖。故不再提供更新的功能报告了,请知晓”。2017年3月31日,盈天地公司的杨操通过邮件向育悦公司的赵方、郑晨发送了伊顿收退费系统的流程测试报告和流程测试用例,同时抄送了育悦公司的谢斌。2017年4月8日,盈天地公司的杨操通过邮件向育悦公司的赵方、郑晨发送了伊顿收退费系统的功能和流程测试报告更新版,并称“这次调整主要是配合你们给业务部门做文档验收,后面格式上我基本不会再做调整了,请理解”。2017年6月16日,育悦公司员工之间的邮件沟通记录显示,“6.1号起,丽都校园新的系统已经全面开始试运营,与此同时,老系统也在继续使用之中,目的是保证新老系统数据的准确性。截止到今天,丽都校园遇到以下三个问题……”同日,育悦公司的郑晨向盈天地公司的许海青发送邮件,请其协助解决关于系统转班操作中的问题。后育悦公司又陆续向盈天地公司反映了系统试运行过程中关于调整原账单制作页面、寒暑假账单设置、离园退费及备用金结转等的问题,盈天地公司均予以修改或反馈。期间,2017年7月6日,育悦公司的郑晨曾向盈天地公司的宋少鸿发送邮件称,“天津壹街区&北京丽都校园对新收退费系统(CMBS)的试运行反馈:1.操作便捷性、能快速制作账单;2.交互体验好,提高工作效率;3.老生账单能够批量生成,减少人工操作;4.新系统的电子券,特别是代金券功能,满足了需求的多样性;5.新系统上线运行过程中,系统会按照设定的套餐带出账单,发现了校园之前老系统的不合规的操作,及错误的历史单据”。2017年6月1日,盈天地公司的宋少鸿向育悦公司的郑晨发送邮件,同时抄送了育悦公司的谢斌,称“收退费系统今天已经开始试运行,附件是伊顿收退费系统试运行确认单,请确认,并协助安排试运行款的付款流程。本阶段付款20%,金额230000元,开票后7日内付款”。谢斌回复称“郑晨,请按合同约定进行相关项目的确认及后续操作”。2017年8月28日,盈天地公司的陈爽向育悦公司的魏艳红发送邮件称,“伊顿新收退费系统(CBMS系统),自从2017年6月1日开始进入试运行阶段,按照盈天地与伊顿合约所约定,我方于6月1日发出付款申请,并且与伊顿项目经理郑晨确认后于6月12日开具了发票,通过顺丰快递(单号:086280225279)已送达伊顿。但是时至今日我方尚未收到伊顿所支付该笔款项,还请伊顿方能够依照合约尽快支付款项,以便项目继续正常推进”,并随附了《伊顿新收退费系统运行通告》照片、发票照片及快递查询截图。《伊顿新收退费系统运行通告》照片显示,系统名称为伊顿新收退费系统(CBMS系统),系统上线试运行范围为北京丽都校园、天津壹街区校园,系统上线试运行业务范围为校园业务、演示服务业务,系统上线试运行时间为2017年6月1日至7月31日,签字处显示有五个签名,其中王伟(Vivien)、赵军、尹虹的签名与其2016年10月18日在《伊顿国际教育集团收退费管理系统业务蓝图确认书》上的签名具有一致性。编号为05003187的江苏增值税专用发票显示,购买方为育悦公司,销售方为盈天地公司,开票日期为2017年6月12日,服务名称为技术服务费,金额为230000元。快递查询截图显示,该邮件于2017年6月14日签收。原审庭审中,盈天地公司称涉案系统系于2017年9月23日关闭。(三)其他相关事实2016年4月20日,盈天地公司的赵环宇通过邮件向育悦公司的谢斌发送了关于伊顿收退费系统以及后续加盟连锁的报价参考,分为三种模式测算:1.单纯考虑伊顿品牌的收退费管理系统价格,项目包括总部校园后台管理、iOS、Android、API,共计634.6人天;2.搭建伊顿品牌的收退费系统(同时一并考虑加盟连锁所需要的多组织架构体系)的参考价格,需要在系统上整体多投入25%;3.如果伊顿品牌的系统与加盟连锁完全独立,仅在加盟连锁系统中考虑多组织化架构,构建成本估算不低于伊顿独立版本基础上增加70%。2017年6月23日,育悦公司的谢斌向盈天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洪志发送邮件“关于停止本期收退费项目中,涉及加盟连锁业务内容的一切技术工作的变更函”,称“如本周我们口头沟通:请即刻停止本期收退费项目中,涉及加盟连锁业务内容的一切工作,等待我司进一步确认及评估相关内容后再行开发。特此再将正式变更公函(扫描件)发给贵司,原件随后送到贵司,以便备忘”。该邮件所附公函扫描件显示有缺失,主要内容为:“关于育悦公司与盈天地公司签订涉案合同的时候,对B2B2C幼教平台……及的加盟连锁项目并没有详细的产品需求文档及……致产生了以下问题:1.开发合同条款对于加盟连锁部分项目的叙述及……2.目前贵司所开发的收退费系统对于加盟连锁……有任何的开发进度;3.现有规则的未与我司业务明确沟通确认的情况……现正式通知贵司停止开发合同所涉及到的加盟……工作,等待我司进一步确认及评估后再行开……”盈天地公司的王洪志回复称,“来函我完全没看明白什么意思,抱歉;系统已经完全依据需求范围开发完成并……另,如果涉及到功能面,请罗列明确内容,尤其第三条语法逻辑都是错误的,根本不知道在讲什么事情。我司基于合约内容以及需求说明书(该需求说明书由业务单位、IT单位以及CEO签字确认)内容进行了该项目的完整开发,过程中需求的变更,都是跟相关单位以邮件的模式和周日报模式进行了确认,工作量远超过合约期范围,但此次开发过程中,基于实现项目目标,达成长期合作的目的进行的,至于下列三点,我看不懂想表达的核心思想是什么意思,同时也是我工作20年,第一次收到所谓的系统合作变更公函”。另经原审法院释明,育悦公司认可其在本案诉讼前未向盈天地公司明确作出过要求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经审查,本案起诉状副本系于2019年1月11日送达盈天地公司。原审法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八条规定,本案中,育悦公司与盈天地公司签订的涉案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依照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本案中,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育悦公司作为委托方,其主要义务是依照约定支付相应的项目开发费用;盈天地公司作为受托方,其主要义务是依照约定提供技术服务、交付开发成果。本案中,盈天地公司主张涉案项目的开发工作已经完成,并于2017年6月1日经育悦公司确认上线试运行,故依照合同约定,育悦公司应当向盈天地公司支付合同剩余款项。育悦公司对此不予认可,并主张盈天地公司未在其确认收退费管理系统需求规格说明书后的4个自然月内交付系统,也未进行B2B2C优教平台管理软件和加盟连锁业务的开发,且其开放试运行的收退费管理系统存在大量问题无法达到验收标准。因双方均未提交涉案项目在合同履行阶段的最终验收文件,且双方对合同履行情况产生争议,故原审法院将根据涉案合同的相关约定并结合双方履行合同过程中所形成的证据对双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予以确定。虽然涉案合同第一条约定“开发系统名称:收退费管理系统和B2B2C幼教平台管理软件两个部分”,但合同主文的其他条款既未对该系统的具体内容进行描述,亦未对该系统的具体功能作出约定,故应结合合同附件以及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形成的证据对之予以明确,以明确盈天地公司的义务内容。由合同附则一《工作说明书》的记载可知,涉案系统包括总部校园管理、APP管理、API管理、自有品牌及加盟连锁平台架构四个部分。该工作说明书不仅明确约定了各部分的开发里程碑及具体的内容描述,且与后续经双方认可的《收退费管理系统项目章程》中的记载具有关联性和一致性。故原审法院认为应当依据该工作说明书中的具体记载来确定盈天地公司开发义务的内容,而非仅依据合同约定的系统名称。即盈天地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应为开发并向育悦公司交付包括总部校园管理、APP管理、API管理、自有品牌及加盟连锁平台架构四个部分的系统。同时,涉案合同第四条约定“自本合约生效后,乙方需提供甲方《外部需求规格说明书》并由甲方项目负责人进行书面确认,本项目以甲方确认之《外部需求规格说明书》所列项目规格为验收依据”。可见,若要判断盈天地公司是否全面履行了开发义务,应当以其开发的系统是否满足了育悦公司项目负责人于2016年10月18日签字确认的《伊顿国际教育集团收退费管理系统业务蓝图确认书》中的功能要求为标准。另外,虽然上述业务蓝图确认书中并未涉及自有品牌及加盟连锁平台架构部分的内容,但由附则一《工作说明书》对该部分内容的描述可知,其仅涉及多组织架构设计、多组织平台化API的管理、多组织数据库设计等内容,而不涉及具体的功能开发,故对于自有品牌及加盟连锁平台架构部分的验收,应当以附则一《工作说明书》中的相应记载为标准。结合涉案合同及其附则四《本项目交付资料》的约定以及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确认的项目时间表和里程碑可知,涉案系统的开发大致可分为需求确认、系统设计、系统开发、测试、部署、验收、源代码交付等阶段。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2016年8月11日,育悦公司向盈天地公司支付第一笔款项345000元。2016年10月18日,育悦公司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伊顿国际教育集团收退费管理系统业务蓝图确认书》,并于2016年11月15日向盈天地公司支付第二笔款项115000元。后双方进入系统开发阶段。2017年1月24日,双方以会议纪要的形式确认了试运行方案,并对原定的项目时间表和里程碑进行了调整,即系统交付日期更改为2017年3月31日,第一批上线时间预计为2017年5月22日。2017年3月17日,双方再次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对项目里程碑及可交付物进行了确认。2017年3月31日,盈天地公司向育悦公司交付了系统流程测试报告和流程测试用例,且在此之前盈天地公司已经交付了系统功能测试报告和功能测试用例。2017年6月1日,经育悦公司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涉案项目在北京丽都校园、天津壹街区校园上线试运行。故综合考虑上述证据,原审法院有理由相信,盈天地公司开发的涉案系统已满足了测试环境下的功能要求,经育悦公司确认可以进行上线试运行。而试运行过程中,虽然育悦公司曾向盈天地公司提出如系统转班操作、原账单制作页面、寒暑假账单设置、离园退费及备用金结转等方面问题,但上述问题均非影响系统稳定运行的重大功能缺陷,且盈天地公司对上述问题均及时予以修改、调整或合理解释。因此,在育悦公司并未提交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其以涉案系统试运行过程中存在大量问题无法达到验收标准为由主张盈天地公司构成违约,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同时,涉案合同虽然约定盈天地公司应在育悦公司确认收退费管理系统需求规格说明书后的4个自然月内交付系统,但由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邮件沟通记录可知,双方已根据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对原定的项目时间表、里程碑以及系统交付时间进行了调整,并通过会议纪要的方式予以确认。而育悦公司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盈天地公司存在迟延履行的情况。况且,由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邮件沟通记录亦可知,盈天地公司确系定期向育悦公司发送项目周报、双周报,并及时与育悦公司沟通项目进展和开发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截至2017年6月1日,该项目始终在双方意见一致的前提下进行。因此,育悦公司以盈天地公司未在育悦公司确认收退费管理系统需求规格说明书后的4个自然月内交付系统为由主张盈天地公司构成违约,不能成立,原审法院不予支持。另外,在案证据中确无能够体现盈天地公司已经完成了附则一《工作说明书》所记载的如多组织架构设计、多组织平台化API的管理、多组织数据库设计等自有品牌及加盟连锁平台架构部分的开发任务并向育悦公司交付的相关内容,故在盈天地公司并未提交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原审法院认定盈天地公司未完成自有品牌及加盟连锁平台架构部分的开发,构成违约。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育悦公司已向盈天地公司支付了第一笔款项345000元、第二笔款项115000元,合计460000元,尚有余款690000元未支付。依照涉案合同第三条的约定,盈天地公司要求育悦公司支付合同剩余款项,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全面履行了合同义务,符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一方面,如上所述,育悦公司项目负责人已签署《伊顿新收退费系统运行通告》,确认涉案项目于2017年6月1日在北京丽都校园、天津壹街区校园上线试运行。盈天地公司已于2017年6月12日开具了第三笔款项23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邮寄给育悦公司,该邮件系于2017年6月14日签收。故育悦公司应于收到上述发票后7日内向盈天地公司支付第三笔款项。然而,育悦公司未依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后双方就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既未在系统试运行三个月后签署《软件试运行结果确认单》,也未在2016-2017学年下学期开始两个月后进行项目验收并签署《项目验收单》。考虑到盈天地公司开发的系统系在满足测试环境中的功能要求的基础上,经育悦公司确认后方上线试运行,且育悦公司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在试运行过程中,该系统存在影响其稳定运行的重大功能缺陷,故原审法院认为,系由于育悦公司未依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方导致涉案项目的试运行结果确认和整体验收未能完成,育悦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另一方面,原审法院已经认定盈天地公司亦存在未完成自有品牌及加盟连锁平台架构部分开发的违约行为。依照涉案合同的相关约定并结合双方在缔结合同前的磋商过程中所形成的证据可知,自有品牌及加盟连锁平台架构部分与系统的其他部分之间实则并无相互依存关系,由系统的试运行反馈亦可知,自有品牌及加盟连锁平台架构部分的缺失亦未影响系统的稳定运行。故应当在合同总价款中对该部分内容所对应的合同款项予以扣除,方能够与盈天地公司所付出的劳动和开发的成果价值相当。而在双方提交的在案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曾就该部分的开发费用的数额进行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合同的目的、涉案系统各个部分的开发难度和工作量、双方在缔结合同前的磋商过程中曾作出的意思表示等因素,认为将该部分内容所对应的合同款项认定为150000元具有合理性。因此,在合同总价款中对自有品牌及加盟连锁平台架构部分内容所对应的合同款项予以扣除后,育悦公司还应向盈天地公司支付剩余款项600000元,盈天地公司亦应向育悦公司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关于盈天地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虽然涉案合同第十二条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但合同法约定的违约金的性质应当以补偿为主、以惩罚为辅,违约金制度系以赔偿非违约方的损失为主要功能,违约金的数额与违约损失的数额应当大体一致,故原审法院将结合涉案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对盈天地公司的该项主张予以部分支持。在此基础上,原审法院认为上述违约金已足以弥补因育悦公司逾期付款给盈天地公司造成的损失,故对盈天地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的利息,原审法院不再予以支持。原审法院判决:一、育悦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盈天地公司支付款项600000元;二、育悦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盈天地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0元;三、驳回盈天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审案件受理费12215元,由盈天地公司负担2215元,由育悦公司负担10000元。本院二审期间,育悦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两份证据:证据1为需求方案证明书,拟证明收退费系统应当满足于财务NC系统的对接,同步生成财务凭证;证据2为邮件《CBMS系统初步整理,问题分析与建议》,拟证明盈天地公司开发的软件无法实现与NC系统的对接。盈天地公司的质证意见为:上述证据的真实性由法院审核,对两份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在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育悦公司的项目负责人,并未对NC系统的问题提出异议,并且一再反馈新系统运行结果良好。证据2邮件的主体均系育悦公司的内部人员,盈天地公司并没有收到相关邮件中的信息,这些发邮件的主体根本没有参与过本案项目。本院的认证意见为:盈天地公司并未确认证据1的真实性,本院亦无法确认其真实性,也不能确认该份需求方案说明书系涉案合同项下的附件;证据2邮件的主体信息无法显示系盈天地公司接收的邮件,无法证明盈天地公司开发的软件不能实现与NC系统的对接。对于上述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原审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合同履行行为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仍应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一)原审判决认定的“自有品牌及加盟连锁平台架构部分”的合同款项是150000元是否存在不当;(二)盈天地公司是否存在其他违约行为,原审判决实体处理是否存在不当。(一)原审判决认定的“自有品牌及加盟连锁平台架构部分”的合同款项是150000元是否存在不当本院认为,涉案合同第一条约定“开发系统名称:收退费管理系统和B2B2C幼教平台管理软件两个部分”,但合同主文的其他条款既未对该系统的具体内容进行描述,亦未对该系统的具体功能作出约定。根据涉案合同附则一《工作说明书》的记载可知,涉案系统包括总部校园管理、APP管理、API管理、自有品牌及加盟连锁平台架构四个部分。原审法院认定盈天地公司存在未完成自有品牌及加盟连锁平台架构部分开发的违约行为,对此,双方并无异议,原审法院据此认定应当在合同总价款中对该部分内容所对应的合同款项予以扣除。关于应予扣除款项的具体金额,由于涉案合同并未约定自有品牌及加盟连锁平台架构部分的具体合同款项。而在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不足以证明其曾就该部分的开发费用的数额进行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原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合同的目的、涉案系统各个部分的开发难度和工作量、双方在缔结合同前的磋商过程中曾作出的意思表示等因素,认为将该部分内容所对应的合同款项认定为150000元并无不当。育悦公司上诉对于原审法院关于“自有品牌及加盟连锁平台架构部分”对应的合同款项为150000元提出了异议,但并未能提供足以推翻原审法院上述认定的任何证据。对于育悦公司的上诉,本院不予支持。(二)盈天地公司是否存在其他违约行为,原审判决实体处理是否存在不当育悦公司上诉认为盈天地公司未履行B2B2C幼教平台管理软件开发工作、交付的系统不符合验收标准、交付合格系统严重超期,严重侵害了育悦公司的合同利益。本院认为,涉案合同签订后,育悦公司按约支付了前两期款项,2017年1月24日,双方当事人以会议纪要的形式确认了试运行方案,并对原定的项目时间表和里程碑进行了调整,即系统交付日期更改为2017年3月31日,第一批上线时间预计为2017年5月22日。2017年3月17日,双方再次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对项目里程碑及可交付物进行了确认。2017年3月31日,盈天地公司向育悦公司交付了系统流程测试报告和流程测试用例,且在此之前盈天地公司已经交付了系统功能测试报告和功能测试用例。2017年6月1日,经育悦公司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涉案项目在北京丽都校园、天津壹街区校园上线试运行。根据涉案合同约定的第三期付款条件为:“项目开始上线试运行甲方支付乙方合约总费用的20%:自双方签署《软件试运行确认单》日起,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7日以内以电汇方式支付实施和开发总费用的20%,即230000元”。育悦公司项目负责人已签署《伊顿新收退费系统运行通告》,确认涉案项目于2017年6月1日在北京丽都校园、天津壹街区校园上线试运行。盈天地公司已于2017年6月12日开具了第三笔款项23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邮寄给育悦公司,该邮件于2017年6月14日签收。故育悦公司应根据涉案合同的约定于收到上述发票后7日内向盈天地公司支付第三期款项。然而,育悦公司未依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此后,育悦公司未在系统试运行三个月后签署《软件试运行结果确认单》,也未在2016-2017学年下学期开始两个月后进行项目验收并签署《项目验收单》。综上,涉案合同履行中所产生的纠纷系由于育悦公司未依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从而导致涉案项目的试运行结果确认和整体验收未能完成所致,育悦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育悦公司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交付的系统不符合验收标准、交付合格系统严重超期。至于自有品牌及加盟连锁平台架构部分,原审法院已经认定盈天地公司存在未完成该部分开发的违约行为,并已在合同总价款中对该部分内容所对应的合同款项予以扣除。本院认为,育悦公司在本案中未依照涉案合同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审判决关于违约责任的认定及实体处理并无不当。综上所述,育悦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100元,由北京育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魏 磊审 判 员  周 平审 判 员  李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王晓琳书 记 员  王 怡裁判要点案号(2021)最高法知民终1191号案由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合议庭审判长:魏磊审判员:周平、李艳法官助理:王晓琳书记员:王怡裁判日期2021年9月14日关键词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违约责任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育悦科技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盈天地资讯科技有限公司。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判主文:一、育悦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盈天地公司支付款项600000元;二、育悦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盈天地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0元;三、驳回盈天地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法律问题违约行为的认定裁判观点涉案合同履行中所产生的纠纷系由于育悦公司未依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从而导致涉案项目的试运行结果确认和整体验收未能完成所致,育悦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注:本摘要并非判决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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