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翠霞、艾木哈买提·哈布拉什木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4223民初32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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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223民初3279号案件名称
李翠霞、艾木哈买提·哈布拉什木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沙湾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沙湾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李翠霞;艾木哈买提·哈布拉什木案件缘由
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4223民初3279号原告:李翠霞,女,1970年6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 被告:艾木哈买提哈布拉什木,男,1982年8月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 原告李翠霞与被告艾木哈买提哈布拉什木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后,原告李翠霞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艾木哈买提哈布拉什木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李翠霞申请撤回对被告艾木哈买提哈布拉什木的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权益,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翠霞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翠霞负担。 审判员 叶尔肯夏依扎达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旭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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