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枝群、沈阳新天强陶瓷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64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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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执6495号案件名称
陈枝群、沈阳新天强陶瓷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陈枝群;沈阳新天强陶瓷有限公司;黄志刚;郭丽芬;江信武;林继文;林华东;时玲;郭俊福;卢帧敏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3执6495号申请执行人:陈枝群,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沈河区。被执行人:沈阳新天强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法库经济开发区11号1号,统一信用代码:91210124079115635C。法定代表人:郭丽芬。被执行人:黄志刚,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法库县开发区。被执行人:郭丽芬,女,1976年4月7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法库县。被执行人:江信武,男,1964年9月8日出生,住址:福建省永泰县。被执行人:林继文,男,1958年1月5日出生,住址: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林华东,男,1970年11月7日出生,住址:福建省闽清县。被执行人:时玲,住址: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被执行人:郭俊福,男,1988年10月14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法库县开发区。被执行人:卢帧敏,男,1973年8月22日出生,住址:福建省闽清县。本院在执行陈枝群与沈阳新天强陶瓷有限公司、黄志刚、郭丽芬、江信武、林继文、林华东、时玲、郭俊福、卢帧敏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辽0103民初23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立军代理审判员 郭 良代理审判员 詹 川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晨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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