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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枝群、沈阳新天强陶瓷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103执64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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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03执6495号
  • 案件名称

    陈枝群、沈阳新天强陶瓷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陈枝群;沈阳新天强陶瓷有限公司;黄志刚;郭丽芬;江信武;林继文;林华东;时玲;郭俊福;卢帧敏
  • 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3执6495号申请执行人:陈枝群,男,1969年1月15日出生,住址:沈阳市沈河区。被执行人:沈阳新天强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法库经济开发区11号1号,统一信用代码:91210124079115635C。法定代表人:郭丽芬。被执行人:黄志刚,男,1977年9月20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法库县开发区。被执行人:郭丽芬,女,1976年4月7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法库县。被执行人:江信武,男,1964年9月8日出生,住址:福建省永泰县。被执行人:林继文,男,1958年1月5日出生,住址: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林华东,男,1970年11月7日出生,住址:福建省闽清县。被执行人:时玲,住址: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被执行人:郭俊福,男,1988年10月14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法库县开发区。被执行人:卢帧敏,男,1973年8月22日出生,住址:福建省闽清县。本院在执行陈枝群与沈阳新天强陶瓷有限公司、黄志刚、郭丽芬、江信武、林继文、林华东、时玲、郭俊福、卢帧敏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辽0103民初232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立军代理审判员  郭 良代理审判员  詹 川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晨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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