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馨、蔡笑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702执23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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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702执2329号案件名称
梁馨、蔡笑岷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张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梁馨;蔡笑岷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702执2329号申请执行人:梁馨,女,汉族,1981年7月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住甘州区。被执行人:蔡笑岷,男,汉族,1971年5月1日出生,四川省江油市人,住四川省江油市。申请执行人梁馨与被执行人蔡笑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的(2020)甘0702民初56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告蔡笑岷偿还原告梁馨借款本金550000元,承担利息592000元,合计114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付清,并按年利率24%承担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7539元,由被告蔡笑岷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梁馨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4月2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传票等执行文书,同时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2.2021年4月23日、2021年5月10日、2021年6月15日、2021年7月9日、2021年8月11日、2021年9月6日,本院分六次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股权、财付通、支付宝、车辆等财产情况,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15000元,经本院委托扣划该笔存款存在其他冻结导致无法扣划,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川A6××××号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一辆,经本院委托查询该车辆已报废,其他反馈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2021年4月24日,本院依职权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4.2021年5月12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5.2021年9月13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6.2021年9月13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7.2021年9月13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1149539元,尚未能执行到位标的1149539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15000元,经本院委托扣划该笔存款存在其他冻结导致无法扣划,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川A6××××号梅赛德斯-奔驰牌汽车一辆,经本院委托查询该车辆已报废,其他反馈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现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 玲审判员 张燕燕审判员 张明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璇附:本案所适用的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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