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与张振秋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8民特780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京0108民特780号案件名称
张涛与张振秋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京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张涛;张振秋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108民特780号申请人:张涛,男,1977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被申请人:张振秋,男,194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代理人:李秀芝(张振秋之妻),住北京市通州区。申请人张涛申请认定张振秋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张涛称,其为张振秋之子,李秀芝系其母亲。张振秋因突发脑梗死症状出现行动和语言障碍,失去了民事行为能力。故申请认定张振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张涛为张振秋的监护人。李秀芝称,同意张涛的申请。经审理查明:张振秋与李秀芝为夫妻关系,二人生育一子张涛。诉讼中,经张涛申请,本院委托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安定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科(以下简称安定司法鉴定科)对张振秋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安定司法鉴定科于2021年9月1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其中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张振秋诊断为器质性精神障碍,受所患疾病影响,辨认能力丧失,应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根据鉴定意见,张振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故张涛申请认定张振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事实依据,本院予以确认。对监护人,根据法律规定,有关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本案中,李秀芝的监护人顺位虽优先于张涛,但李秀芝同意由张涛作为张振秋的监护人,故本院确定张涛为张振秋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张振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张涛为张振秋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陆金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朱 珺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陈诚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1执1401号之十八 下一篇 0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04执339号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