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等执行裁定书(2021)京0107执607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7执6073号
  • 案件名称

    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泰禾嘉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遵化市国永强商贸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7执6073号申请执行人遵化市国永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遵化市新店子镇疙瘩坨村。法定代表人:范国永,经理。被执行人北京泰禾嘉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51号院3号楼A塔3层302。法定代表人:刘小岐,经理。被执行人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铺西路1号A5楼213室。法定代表人:安建兵,经理。申请执行人遵化市国永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泰禾嘉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票据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7民初546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因北京泰禾嘉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城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义务,遵化市国永强商贸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阶段查明,查封被执行人北京泰禾嘉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石景山区鲁谷路XX号X号楼XX层XXX、XXX车位贰个(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登记机动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冻结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京0107民初5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后,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景 润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乔晓雪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