甄全与李延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602民初2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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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02民初2268号案件名称
甄全与李延琦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李延琦;甄全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陕0602民初2268号 原告:甄全,男,汉族,1981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宝塔区。被告:李延琦,男,汉族,1978年XX月XX日出生,现住址不详。原告甄全与被告李延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甄全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延琦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甄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李延琦支付所欠原告工程余款29000元;2、由被告李延琦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2年7月份,原告开始给被告李延琦承包的XX道XX店XX路用工程设备干活,2013年1月24日尚欠原告工程款4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到甄全210国道款现金肆万元,40000元,李延琦。现原告因急需要钱,遂向被告说明情况,被告2014年1月30日给原告支付5000元。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2015年2月份给原告支付5000元,2016年付1000元。随后,原告又多次向被告索要剩余欠款,被告每次向原告以种种托词没有支付原告剩余欠款。截止起诉之日,被告未将剩余欠款29000元支付给原告,故诉至法院。被告李延琦未到庭答辩,亦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7月份,原告给被告李延琦承包的XX道XX店XX路的工程提供设备干活,被告李延琦欠付劳务费及其他费用共计40000元,被告于2013年1月24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后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了11000元,尚欠29000元至今未付,故成诉。本院认为,原告用自己的工程设备给被告李延琦提供劳务,被告就未支付的40000元费用给原告出具欠条,事实清楚、证据明确,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出具欠条后,被告陆续向原告支付11000元,欠付的29000元依法应当向原告支付,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欠款29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李延琦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延琦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甄全欠款29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原告已预交,公告费800元,实际由被告李延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祝 娜 审 判 员 王 兰 人民陪审员 刘 刚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贺丽娜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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