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双霞、黄晓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431民初13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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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31民初1306号案件名称
程双霞、黄晓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鸡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鸡泽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程双霞;黄晓宇;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鸡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431民初1306号原告:程双霞,女,196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邯郸市鸡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宁,女,198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的女儿。被告:黄晓宇,男,1964年5月28日出生,汉族,邯郸市永年区。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友谊南大街106号中环商务13层#。负责人:张文红,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程双霞与被告黄晓宇、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程双霞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程双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程双霞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程双霞负担。审判员 蒋桂森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徐小山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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