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建华、马怀忠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9执10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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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29执1022号案件名称
贾建华、马怀忠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洛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贾建华;马怀忠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629执1022号申请执行人:马怀忠,男,196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洛川县,现住该住。被执行人:贾建华,男,198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陕西省洛川县村民,现住址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怀忠与被执行人贾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陕0629民初8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贾建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某某执行人案件款20000元及公告费8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72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贾建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马怀忠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洛川县人民法院(2021)陕0629执10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杨 剑审 判 员 张武君审 判 员 范孝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刘延军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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