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拓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323执7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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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23执720号案件名称
河南新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拓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河南新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拓;杨枝;李小保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23执720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新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安县新城黄河大道1133号。法定代表人:张旭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拓,男,汉族,1985年6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安县。被执行人:杨枝,女,汉族,1993年10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老城区。被执行人:李小保,男,汉族,1983年3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安县。河南新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拓、杨枝、李小保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323民初32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王拓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新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20万元、借期内利息56859.39元及2018年10月1日之后的利息;被告杨枝、李小保对被告王拓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杨枝、李小保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拓追偿。因王拓、杨枝、李小保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河南新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王拓、杨枝、李小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王拓、杨枝、李小保至今未履行义务。二、2021年4月20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1.反馈被执行人王拓、杨枝、李小保有银行账户,但余额较少,暂不予处置;2.反馈被执行人杨枝、王拓、李小保名下无不动产信息;3.反馈被执行人王拓、杨枝、名下无证券,李小保名下有证券信息,因本案查封、控制财产已经足额清偿本案全部债权,故未对证券进行处置;4.反馈显示被执行人王拓、杨枝、李小保名下有车辆信息,2021年5月10日对被执行人王拓名下的豫C9N832车辆和李小保名下的豫C721K2车辆进行查封,上述车辆为首次查封,因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理;2021年5月10日对被执行人杨枝名下的豫C059NA车辆进行查封,上述车辆在车管所未查到车辆信息,暂无法处置。上述车辆查封期限为2021年5月10日至2023年5月9日,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5.反馈被执行人王拓、杨枝、李小保名下有保险信息,因本案查封、控制财产已经足额清偿本案全部债权,故未对保险进行处置;三、2021年6月7日,向新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王拓、杨枝、李小保的财产情况,反馈被执行人杨枝名下无不动产信息;被执行人王拓、李小保(共有房产)名下有房产信息,已于2021年5月10日对被执行人王拓、李小保(共有房产)名下房产进行查封;上述房产查封期限为2021年5月10日至2024年5月9日,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四、2021年8月3日,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也未按照判决书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拓、杨枝、李小保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1年8月26日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河南新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已告知申请人有权申请律师调查令,申请人不申请律师调查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为1265102.39元,尚余1265102.39元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芳审判员 付小龙审判员 袁晓光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邓志阁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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