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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云兴、武振星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2执22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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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322执2270号
  • 案件名称

    李云兴、武振星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建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李云兴;武振星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22执2270号申请执行人:李云兴,男,195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建平县。被执行人:武振星,男,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建平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李云兴与被执行人武振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2020)辽1322民初42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系统、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21)辽1322执227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相关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孟 颖执行员  温明鑫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韩宇超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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