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云兴、武振星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322执22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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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322执2270号案件名称
李云兴、武振星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建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李云兴;武振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22执2270号申请执行人:李云兴,男,195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建平县。被执行人:武振星,男,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建平县。关于申请执行人李云兴与被执行人武振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2020)辽1322民初42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执行。此案在执行过程中,经网络查控系统、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2021)辽1322执227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相关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孟 颖执行员 温明鑫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韩宇超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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