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家安与四川奥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2021)渝0236执203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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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6执2039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家安与四川奥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奉节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奉节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王家安;四川奥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渝0236执20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家安,男,197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奉节县。被执行人:四川奥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香木林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CR87L4R。法定代表人:向世义,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家安与被执行人四川奥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争议(案由)劳动(人事)争议一案中,奉节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奉节劳人仲案字【2021】第33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四川奥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该仲裁调解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王家安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家安同意将被执行人四川奥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中铁二局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郑万铁路重庆段土建1标项目经理部三分部的工程款予以冻结,申请执行人王家安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奉节县人民法院(2021)渝0236执203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申请人需要申请恢复执行的,应当自终结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逾期自行承担不利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姚鸿雁 审 判 员 吴遵友 审 判 员 邱 天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 官助 理 杨 静 书 记 员 郭艳林 1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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