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丹与马定全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渝0116执38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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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6执3809号案件名称
胡丹与马定全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胡丹;马定全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6执3809号 申请执行人:胡丹,重庆市江津区白沙镇。 被执行人:马定全,重庆市巴南区跳石镇。本院在申请执行人胡丹与被执行人马定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渝0116民初82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马定全逾期未履行该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胡丹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 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被执行人逾期未到庭,也未履行也未。经查询,被执行人无房、无车、无存款等可供执行财产。经电话联系,被执行人称自己是低保户,长期租房居住,愿意还款。但多次承诺均未履行。询问其具体住址不予答复。询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找不到被执行人住址。经约谈申请执行人,说明执行情况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权利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临控。目前,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又找不到人,案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渝0116执380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宪伟 审 判 员 王 璐 审 判 员 刘云龙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浩- 1 -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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