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洋、曹洪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02民初28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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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02民初2866号案件名称
胡洋、曹洪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铁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胡洋;曹洪伟;李春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阿城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2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三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五条第1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02民初2866号原告:胡洋,男,1978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铁岭市银州区。委托代理人:郭昕宇,系辽宁沃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洪伟。(身份未核对)被告:李春明。(身份未核对)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阿城支公司。(身份未核对)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洋与被告曹洪伟、李春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市阿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第145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王景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李延茹书 记 员 杨 航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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