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晓镇、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4民初851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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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民初8511号之一案件名称
杨晓镇、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杨晓镇;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4民初8511号之一原告:杨晓镇,女,1980年10月12日出生,回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金马路2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42MA0YWJQ77T。负责人:孙洁。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未央路199号西安聚泽酒店有限公司8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2MA6UAGH793。法定代表人:张智军。原告杨晓镇与被告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城城不动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未在法院指定的期间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马尚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倩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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