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振胜、华阳集团(山西)钙基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724民初8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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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724民初886号案件名称
张振胜、华阳集团(山西)钙基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昔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张振胜;华阳集团(山西)钙基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谢宝华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724民初886号原告:张振胜,男,1976年07月2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昔阳县人。被告:华阳集团(山西)钙基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昔阳县。法定代表人:赵红阳,任该公司法人。第三人:谢宝华,男,40岁左右,山西省盂县人。原告张振胜与被告华阳集团(山西)钙基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谢宝华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09月0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胜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张振胜减半负担,向本院交纳。审判员 马晶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马蓉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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