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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振胜、华阳集团(山西)钙基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724民初8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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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724民初886号
  • 案件名称

    张振胜、华阳集团(山西)钙基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昔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昔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张振胜;华阳集团(山西)钙基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谢宝华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昔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724民初886号原告:张振胜,男,1976年07月29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昔阳县人。被告:华阳集团(山西)钙基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昔阳县。法定代表人:赵红阳,任该公司法人。第三人:谢宝华,男,40岁左右,山西省盂县人。原告张振胜与被告华阳集团(山西)钙基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谢宝华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09月0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振胜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张振胜减半负担,向本院交纳。审判员  马晶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马蓉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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