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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艳敏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鲁0402执1944号之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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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402执1944号之十一
  • 案件名称

    姚艳敏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枣庄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姚艳敏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402执1944号之十一被执行人:姚艳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姚艳敏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姚艳敏在枣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2515.5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启磊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邢再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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