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代锋、石小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30民初6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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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230民初639号案件名称
李代锋、石小芳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通道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李代锋;石小芳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30民初639号原告:李代锋,男,1979年11月24日出生,侗族,居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被告:石小芳,女,1983年11月30日出生,侗族,居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原告李代锋与被告石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2021年9月6日,原告李代锋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代锋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5元,减半收取计377.5元,由原告李代锋负担。审判员 龙海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周天姿附件:《中华人民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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