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纳斯县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9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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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保927号案件名称
玛纳斯县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玛纳斯县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927号申请保全人:玛纳斯县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法定代表人:盖有兵,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新梅,女,1997年10月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出纳。 被保全人:杜启峰,男,198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保全人:司俊青,女,1979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申请保全人玛纳斯县恒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保全人杜启峰、司俊青名下银行账户、玛纳斯县农商银行账户及网络账户(微信、支付宝)内资金41,515.68元。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505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杜启峰、司俊青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光大银行、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设有账户;被保全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41,515.68元内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杜启峰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实际冻结0元)银行存款41,515.68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杜启峰在工行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尾号1905账户(实际冻结80.76元)银行存款41,515.68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保全人杜启峰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支行尾号0901账户(实际冻结22.80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支行尾号5055账户(实际冻结1660.42元)银行存款41,515.68元,冻结期限一年; 四、冻结被保全人杜启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周口市淮阳区四通镇营业所尾号2862账户(实际冻结46.11元)银行存款41,515.68元,冻结期限一年; 五、冻结被保全人杜启峰在乌鲁木齐河南东路支行尾号0852账户(实际冻结15.15元)银行存款41,515.68元,冻结期限一年; 六、冻结被保全人杜启峰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市场口支行尾号5438账户(实际冻结23.37元)、新疆石河子农村合作银行金源分理处尾号8312账户(实际冻结54.36元)银行存款41,515.68元,冻结期限一年; 七、冻结被保全人杜启峰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472f账户(实际冻结7.53元)、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6c62账户(实际冻结0.77元)、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30af账户(实际冻结0.84元)存款41,515.68元,冻结期限一年; 八、冻结被保全人司俊青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县支行尾号8474账户(实际冻结210.23元)银行存款41,515.68元,冻结期限一年; 九、冻结被保全人司俊青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开发区支行尾号5580账户(实际冻结708.38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开发区支行尾号3726账户(实际冻结0.32元)银行存款41,515.68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冻结被保全人司俊青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玛纳斯县文化路营业所尾号3596账户(实际冻结35.16元)银行存款41,515.68元,冻结期限一年; 十一、冻结被保全人司俊青在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兰州湾支行尾号1289账户(实际冻结259.15元)、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头工支行尾号2696账户(实际冻结103.41元)银行存款41,515.68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仲玉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程春燕书记员 包梦洁>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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