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娇、夏佳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3执44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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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623执4462号案件名称
郑娇、夏佳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利辛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郑娇;夏佳乐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23执4462号申请执行人:郑娇,女性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被执行人:夏佳乐,男性199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本院在执行郑娇与夏佳乐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郑娇丽于2021年8月17日因被执行人夏佳乐拒不履行(2021)皖1623民初99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8月17日向夏佳乐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17日、9月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夏佳乐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进行查询,本院在查询过程中未发现夏佳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于2021年9月2日本院依法将夏佳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2日对夏佳乐发布限制消费令,且将查询情况告知申请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高 翔审判员 顾 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斯楠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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