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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盛明、邢维俊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623执43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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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623执4301号
  • 案件名称

    李盛明、邢维俊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利辛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李盛明;邢维俊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23执4301号申请执行人:李盛明,男性1989年09月0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利辛县。被执行人:邢维俊,男性1988年5月0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执行李盛明与邢维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盛明于2021年8月9日因被执行人邢维俊拒不履行(2021)皖1623民初439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8月9日向邢维俊发送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8月9日、8月2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邢维俊名下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进行查询,本院在查询过程中未发现邢维俊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于2021年8月26日本院依法将邢维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于2021年8月26日对邢维俊发布限制消费令,且将查询情况告知申请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高 翔审判员 顾 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秦斯楠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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