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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松与黄立胜、吕立玲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382执162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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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382执162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杨松与黄立胜、吕立玲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邳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杨松;黄立胜;吕立玲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82执162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松(曾用名杨飞),男,198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邳州市。被执行人:黄立胜,男,1972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吕立玲,女,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邳州市。申请执行人杨松与被执行人黄立胜、吕立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于2020年12月11日依法作出(2020)苏0382民初8629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黄立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杨松货款273380元。二、被告吕立玲对上述债务中的268000元负共同还款责任。三、驳回原告杨松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700元,由被告黄立胜、吕立玲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黄立胜、吕立玲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松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实施如下执行行为:1、本院于2021年3月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执行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到庭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2、本院于2021年3月5日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黄立胜、吕立玲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信息,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已经将账户予以冻结并扣划。3、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黄立胜、吕立玲名下的车辆登记信息和不动产登记信息,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和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第二次查询被执行人黄立胜、吕立玲名下的不动产登记、银行存款和车辆登记信息,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5、本院于2021年8月15日依法将被执行人黄立胜、吕立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黄立胜、吕立玲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6、本院于2021年8月15日第三次查询被执行人黄立胜、吕立玲名下的不动产登记、银行存款和车辆登记信息,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7、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案件执行情况,其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松与被执行人黄立胜、吕立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路爱祥审判员  吴振宁审判员  郭 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彭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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