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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1与李某2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2021)京0108民特8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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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08民特834号
  • 案件名称

    李某1与李某2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李某1
  • 案件缘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京0108民特834号申请人:李某1,女,1984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西城区。被申请人:李某2,男,195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医院。代理人:顾某,李某2之女婿,住北京市西城区。申请人李某1申请认定李某2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李某1称,我与李某2系父女关系,被申请人于2021年7月8日突发大面积脑梗,被申请人意识不清无法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李某2现在北京×医院ICU治疗。故提出如下请求:1.认定李某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指定我为李某2的监护人。李某2之代理人顾某称,李某1所述属实,同意认定李某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由李某1作为李某2的监护人。经审理查明:李某1系李某2与王曙黎之独生女。李某2与王曙黎于1993年11月30日协议离婚。李某2于2013年2月7日与张燕再婚,婚后无子女。张燕于2019年7月15日死亡。2021年7月8日,李某2入住北京×医院,入院时查体精神很差,构音障碍,查体不合作,问答不清楚。2021年8月25日,北京×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李某2被诊断为脑梗死后遗症,脑出血后遗症,患者病情危重,无民事行为能力,建议继续住院治疗。本院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根据北京×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李某2目前病情危重,问答不清楚,依法应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李某1作为李某2之女,具备监护能力。鉴于此,本院依法指定李某1为李某2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李某2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李某1为李某2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夏文慧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静臻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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