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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某、严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321民初35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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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民初3521号
  • 案件名称

    闫某、严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昌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闫某;严某
  • 案件缘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甘0321民初3521号原告:闫某,男,汉族,甘肃省金塔县人。        被告:严某,男,汉族,金昌市豪丰颖矿业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闫某与被告严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闫某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闫某以已与严某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闫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闫某负担。        审判员    卢泰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丽娟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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