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某、严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甘0321民初35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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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民初3521号案件名称
闫某、严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昌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闫某;严某案件缘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甘0321民初3521号原告:闫某,男,汉族,甘肃省金塔县人。 被告:严某,男,汉族,金昌市豪丰颖矿业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闫某与被告严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0日立案。原告闫某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闫某以已与严某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闫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闫某负担。 审判员 卢泰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丽娟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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