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连明、牟金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1003执199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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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003执1991号之一案件名称
章连明、牟金花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台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章连明;牟金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1003执19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章连明,男,1953年02月21日出生,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后庄村6区471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22195302213418。 被执行人:牟金花,女,1950年09月07日出生,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北城街道净土岙村18-6号,公民身份号码332622195009073567。 申请执行人章连明与被执行人牟金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1003民初38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章连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4日受理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牟金花在继承张里杰遗产范围内归还原告章连明借款本金130000元,支付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并支付诉讼费1300元、申请执行费1850元。 立案执行后,本院于2021年6月4日向被执行人牟金花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和传票,责令被执行人牟金花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被执行人牟金花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并书面承诺放弃继承张里杰的遗产,本院将被执行人财产申报结果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财产申报结果未提出异议。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总对总”系统和浙江省网络执行查控“点对点”系统对被执行人牟金花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具体如下: 1、被执行人牟金花在各家银行有存款帐户开户,本院按执行标的金额进行额度冻结,但因实际冻结余额仅为少量,无扣划价值,故暂不作扣划。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牟金花的网络存款资金,被执行人牟金花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有账户开户,但实际冻结余额仅为少量,故暂不作扣划。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牟金花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牟金花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牟金花机动车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牟金花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牟金花股权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牟金花名下无股权登记信息。 6、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牟金花的住房公积金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牟金花开立有住房公积金账户。 7、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牟金花的金融理财产品信息。经查被执行人牟金花名下无金融理财产品信息。 8、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牟金花的保险产品信息。经查被执行人牟金花名下无保险产品信息。 另本院根据案件需要进行现场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具体如下: 1、被执行人牟金花在执行过程中申请对张里杰遗产进行移送破产清算,申请人章连明亦同意,本院决定将张里杰移送破产审查,目前尚在清理中。 经查,截止目前,被执行人牟金花在本院无其他执行案件。 申请执行人未在本院通知的一个月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牟金花有继承张里杰遗产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联系申请执行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牟金花有继承张里杰遗产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且本院对张里杰的遗产尚在清算之中。本院将上述财产调查、执行情况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本案申请执行人章连明,申请执行人未有异议,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银行、房产、车辆、公积金查询回执、执行裁定、询问笔录、终本申请书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牟金花目前未有继承张里杰遗产的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申请执行人章连明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03执199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方可可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徐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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