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佳环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南隆凯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保11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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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保1156号案件名称
康佳环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南隆凯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康佳环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南隆凯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环嘉集团有限公司;王兵德;张学印;王仁平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保1156号申请人:康佳环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革镇堡镇棋盘村(赛纳再生资源市场内)。法定代表人王治国,系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河南隆凯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城区振兴路与兰阳路交叉口新农商港7号楼兰考众创空间9楼901。法定代表人安燕冲,系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环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鞍子山村陈岭。法定代表人王兵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王兵德,男,汉族,1964年11月5日生,户籍地河南省内黄县。被申请人:张学印,男,汉族,1965年12月26日生,住址河南省内黄县。被申请人:王仁平,男,汉族,1986年2月9日生,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康佳环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河南隆凯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环嘉集团有限公司、王兵德、张学印、王仁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461144.44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河南隆凯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环嘉集团有限公司、王兵德、张学印、王仁平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3461144.44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保全价值13461144.44元。本裁定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当事人应在查封有效期限届满之前七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继续查封财产的申请,逾期则视为放弃保全申请,查封将自动解除。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已预付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姜 群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程子涵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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