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范广照与上海田蓝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18843号之三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18843号之三
  • 案件名称

    范广照与上海田蓝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范广照;上海田蓝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18843号之三原告:范广照,男,194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伟民,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暻,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田蓝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李峻,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范广照与被告上海田蓝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根据原告范广照提出的申请作出(2021)沪0115民初1884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上海田蓝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765,081.1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上海田蓝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梦云书记员  姚 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