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广照与上海田蓝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18843号之三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18843号之三案件名称
范广照与上海田蓝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范广照;上海田蓝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18843号之三原告:范广照,男,194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葛伟民,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暻,浙江五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田蓝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李峻,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亮,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范广照与被告上海田蓝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0日根据原告范广照提出的申请作出(2021)沪0115民初1884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上海田蓝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765,081.1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上海田蓝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黄梦云书记员 姚 瑶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秦再生与辽宁嘉合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791民初1459号 下一篇 龙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齐齐哈尔拜泉支行与薛长城、王迤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黑0231执5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