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2民初105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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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民初10500号案件名称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帆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2民初10500号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南社区深南中路3031号汉国城市商业中心1205。法定代表人:闫智广,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晓欣,系辽宁金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帆,男,199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中山区。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帆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2元,由原告深圳市金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加兴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秀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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