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颖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214执恢9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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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4执恢985号案件名称
崔颖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崔颖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0214执恢985号申请执行人:李玉国,男,1969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被执行人:崔颖,女,197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普兰店区。申请执行人李玉国与被执行人崔颖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辽0214民初693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崔颖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李玉国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经本院立案执行,扣划被执行人60640.00元。本院已于2021年9月16日将该款转付给申请执行人。至此,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9)辽0214民初6931号民事判决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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