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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嘉泰电气有限公司与江苏汶轩贸易有限公司、李祥军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1291执1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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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1291执1251号
  • 案件名称

    江苏嘉泰电气有限公司与江苏汶轩贸易有限公司、李祥军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江苏嘉泰电气有限公司;江苏汶轩贸易有限公司;李祥军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1291执125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嘉泰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MA1MR0WD6G,住所地泰州市医药高新区。法定代表人:焦新民,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汶轩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MA1W3KGG1E,住所地泰兴市。法定代表人:李祥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李祥军,男,1977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关于江苏嘉泰电气有限公司与江苏汶轩贸易有限公司、李祥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作出的(2021)苏1291民初2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江苏汶轩贸易有限公司、李祥军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江苏汶轩贸易有限公司、李祥军的银行存款17245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剑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田金花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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