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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孝伦与杨士武、隋诞诞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113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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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11372号
  • 案件名称

    袁孝伦与杨士武、隋诞诞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袁孝伦;隋诞诞;杨士武
  • 案件缘由

    分家析产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1372号原告:袁孝伦,男,汉族,住上海市黄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险峰,上海显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琦,上海显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士武,男,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被告:隋诞诞,女,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原告袁孝伦诉被告杨士武、隋诞诞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于2021年2月20日向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起诉,该案移送至本院,本院2021年4月22日立案。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不悖,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袁孝伦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袁孝伦负担。审判员  汪俭蓉书记员  卜雯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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