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快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王国宇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06执38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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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06执3801号案件名称
上海快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王国宇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成都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上海快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王国宇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06执380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快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罗山路1502号弄14号。法定代表人:穆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冲,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葛宏,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国宇,男,1986年06月0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衢仲金网字第18517号仲裁裁决,于2021年04月15日立案执行上海快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国宇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执行标的753.35元,执行费为50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信息、车辆信息、银行信息、理财产品、有价证券、到期债权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此外,本院已于2021年06月22日在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实地走访调查,未了解到被执行人行踪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所述,经穷尽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已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09月02日电话约谈本案申请执行人并作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莉娟审判员 蒲 均审判员 陈 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丁逢缘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06执3801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快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罗山路1502号弄14号。法定代表人:穆矢,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冲,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葛宏,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国宇,男,1986年06月0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衢仲金网字第18517号仲裁裁决,于2021年04月15日立案执行上海快升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王国宇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执行标的753.35元,执行费为50元。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在执行过程中,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屋信息、车辆信息、银行信息、理财产品、有价证券、到期债权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此外,本院已于2021年06月22日在被执行人所在地进行实地走访调查,未了解到被执行人行踪及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所述,经穷尽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已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09月02日电话约谈本案申请执行人并作出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条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莉娟审判员 蒲 均审判员 陈 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丁逢缘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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