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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681执19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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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681执1905号
  • 案件名称

    王某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项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王某某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681执1905号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2002年7月26日出生,住陕省咸阳市秦都区。关于本院在执行王某某追缴违法所得一案,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2021)豫1681刑初319号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长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田 浩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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