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681执190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豫1681执1905号案件名称
王某某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项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王某某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681执1905号被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2002年7月26日出生,住陕省咸阳市秦都区。关于本院在执行王某某追缴违法所得一案,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2021)豫1681刑初319号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胡长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田 浩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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