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四川叠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姜正健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8民初1419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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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8民初14197号之一案件名称
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四川叠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姜正健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姜正健;乔双;四川叠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8民初14197号之一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沈刚,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文慧,女。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佩,女。被告:四川叠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被告:姜正健,男,198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被告:乔某,女,1986年4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叠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姜正健、乔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申请诉讼保全,本院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被告已付款为由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428元,减半收取计11,21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志毅书记员 叶舒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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