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超、天津罗曼恩斯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13执318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13执3188号
  • 案件名称

    王超、天津罗曼恩斯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王超;天津罗曼恩斯健身服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3执3188号申请执行人:王超,男,蒙古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执行人:天津罗曼恩斯健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普东街普东农贸市场D区二楼。法定代表人:孙振东。申请执行人王超与被执行人天津罗曼恩斯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北辰劳人仲裁字[2021]第190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申请人2018年3月1日至2020年1月31日期间的工资96,941元。本案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确认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各项损失合计96,941元,被执行人自2021年9月起每月30日前给付申请人25,000元,至付清为止。因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本案将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津北辰劳人仲裁字[2021]第1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庆九审 判 员 王 琳审 判 员 荆梦瑜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崔洪宇书 记 员 董婷婷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