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英坤、大连双兴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3执2855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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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3执2855号之二案件名称
兰英坤、大连双兴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兰英坤;大连双兴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285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兰英坤,男,197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大连双兴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庄河市青堆镇三和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7560741061。法定代表人:刘恩元,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兰英坤与大连双兴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大连双兴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庄河市青堆镇三和村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大连双兴现代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庄河市青堆镇三和村周店70-3号1-2层(不动产权证书号:201808013924,建筑面积520.5平方米)房屋,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 美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玉宾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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